當亞洲各國合法發展電子煙產業的同時,台灣《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提案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與廣告;如修正案通過,將對台灣電子煙產業和相關產業造成經濟層面的嚴重傷害。

undefined

全球限制和禁止電子煙地圖 年月更新:The Sun

各國有擁護電子煙的團體與新聞報導:

一、澳洲新聞報導:「澳洲頂尖研究博士呼籲全面禁止香菸轉換使用電子煙」:Hefler博士表示:「可燃菸草是所有尼古丁產品中最有害的一個,且電子煙和加熱菸是最有機會替代傳統燃燒香菸的產品。雖然這些產品不是無害,但這些產品對吸菸族群而言,造成傷害的風險比香菸更低。」

二、英國新聞報導英國科學家強烈批判:「世界衛生組織(WHO)需更加了解電子煙相關證據,再通報國際菸草管控條約」;2015年來自英國公共衛生局(Public Health England ;簡稱PHE)的報告 電子煙:最新證據報告結論:電子煙比香菸至少安全95%2016年上半年,皇家醫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簡稱RCP)出版了200頁的無菸草尼古丁:減少菸草傷害。兩篇報告都獲得全世界的關注,也迫使許多恐龍等級的菸草控制專家必須盡快解釋他們反對電子煙的立場。

三、台灣新聞報導國立台灣大學教授、前環保署署長 魏國彥先生 吸菸新科技 政策要跟上台灣的成年吸菸人口約有230萬,青少年十幾萬人,數量龐大,為了降低這些人的健康風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未雨綢繆,細緻評估電子煙這類新科技、新產品的公共衛生效益,制訂相關法規與標準,而不是聞菸色變,一律打槍,反而錯失了新產品在降低健康風險及改善空氣品質方面所能帶來的好處。」

 

四:台灣新聞報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胡博硯先生施政要找到重點,而不是挑軟柿子吃;「如任何有致癌可能性的產品都該全面禁止,那香菸也不例外,當然這或許是反菸團體的理想。不過要達成這樣的目標,政府端在制定政策時必須要去考量到「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而大法官也曾在多個解釋中,闡釋如何應用法治國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在制訂類似的禁止政策時,不能單純以一個致癌風險作為禁止的事由,立法者要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管制的必要性,此後還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要求。

 

  台灣政府應將國際電子煙管理實務納入立法評估,而非完全根據世界衛生組織FCTC提出的建議照單全收;禁止是眾多可討論的規範之一,應當根據各國家的情況決定,而不是把禁止視為預設選項。鑑於香菸在所有司法管轄區普遍可取得,禁止電子煙是非常矛盾的作法。

 

 

 

 

 

 

新聞聯絡人: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內政部審核中)

王郁揚 Danny

Line: 0982-225-140

arrow
arrow

    cancer7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